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鸡西市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鸡西市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

更新时间:2025-01-24 08:22:45

为加强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鸡西市结合实际,制定了《鸡西市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本办法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内的调整建设用地容积率工作。容积率是指每公顷居住区用地上拥有的各类建筑的建筑面积或以居住区总建筑面积与居住区用地的比值表示。市规划局负责全市范围内的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工作。城市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其中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在给出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规划方案审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设项目竣工规划核实过程中,应确保确定的容积率符合法定规划确定的容积率。对分期开发的建设项目,各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确定的建筑面积总和应与规划条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容积率相符。在城市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规划条件。国有土地使用权一经出让,不得擅自更改规划条件确定的容积率。确需调整的,应符合特定条件,包括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城市基础设施、公益性公共设施建设,以及国家和省有关政策变化等。在符合特定条件且不影响国家利益和公众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可调整容积率。建设单位或个人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变更的理由,城市规划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提出容积率调整建议,报市政府批准。经批准后,办理后续的规划审批,并及时将变更后的规划条件抄告土地主管部门备案。城市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核实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行政许可要求。若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将责令停止建设,对超过规划许可允许建设的建筑面积处以罚款,并采取相应措施。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未履行调整程序擅自变更建设用地容积率的,将给予行政处分。本办法与上级规定相抵触时,按上级规定执行。县(市)可参照本办法执行。该办法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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